about

關於本會

組織章程

財團法人桃園市武陵文教基金會組織及捐助章程

99.5.4 通過
102.6.6 修訂通過
104.2.13 修訂通過
105.08.15 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 市 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
為「財團法人 桃園 市 武陵文教基金會 」,簡稱「武陵文教基金會」 。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
武陵高中及 各級學校 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
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照顧弱勢學生及協助推廣文教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百萬元整, 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
接受 下列 捐 助
一、政府經費補助。
二、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心文教人士捐助。
三、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四、其他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
桃園市 桃園 區 中正路 1298 號 12 樓 。

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廿一人
(須為單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
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
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時,董事會得
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
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
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得因業務
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 由現任董事中聘請 六 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
務。

第九條:本會並得置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
之處理。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之,秘書
及幹事得為有給職。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
之並任主席, 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 如董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 下 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會後並將董事會將董事會紀錄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本會以每年11月11日至日至12月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期程依期程審審定定下下列事項,函報主列事項,函報主管管機關核備。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2月底以前)
二、次次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本年度10月30日前)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其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經由董事開會,經由董事開會決議後決議後應歸屬於應歸屬於國立武陵高級中學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私人企業。

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